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特耐力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69723112号“特耐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享有盛名的轮胎公司之一,其“PIRELLI/倍耐力”早已成为世界领先的轮胎品牌和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069830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864747号“PIRELLI”商标在2007年就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倍耐力”作为唯一的中文翻译同样达到驰名状态,且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733416、8522336号“倍耐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抄袭与摹仿。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经营内容关联密切,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故意抄袭摹仿申请人的商标,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等对申请人的介绍;
2、意大利政府关于意大利驰名商标的告知信函;
3、申请人商标设计理念及演变过程;
4、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商标许可使用证据;
5、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财务报告、排名资料、商标许可使用文件;
6、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公益活动资料;
7、上海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倍耐力/PIRELLI”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在中国关联公司审计报告、税收证明;
9、“PIRELLI”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10、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百度地图网页
12、其他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水泥袋;保鲜膜;包装用聚丙烯箔;包装用塑料材料制薄膜”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3年。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后分别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第12类橡胶轮、汽车轮胎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特耐力”与引证商标一“倍耐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袋、保鲜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包装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注册情况,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