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署宏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4484854号“安如卫厨ANNR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77070号“安华洁具;ANNWA”商标、第6400230号“安华洁具;AN HUA”商标、第25834164号“ANNWA”商标、第12869645号“ANNWA”商标、第12869649号“安华卫浴 ANNWA”商标、第12188820号“E-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0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邻,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 ,可见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将误导消费者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驰名商标认定记录;2、申请人及品牌荣誉证明;3、宣传材料、媒体报道;4、品牌国图检索报告;5、维权记录;6、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审计报告;7、产品照片;8、广告合同及发票;9、品牌排行榜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2023年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冲水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抽水马桶、水过滤器、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应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