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商标共有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1820号《关于第1249979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 73 行初 987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71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1827167号“微笑节weixiao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生效判决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当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故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决定、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无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五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