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华美金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汉昌
异议人哈尔滨华美金店对被异议人黄汉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218198号“圣妮华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妮华美”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胸针(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企业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圣妮华美”与异议人企业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企业字号权,故异议人企业字号权主张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18198号“圣妮华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