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76586号“羞羞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完全具备作为商标标识的显著识别特征。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恶作剧玩具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