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鑫住工美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87850号“鑫住工 筑你所想,住你所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不是固有的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如第5275842号“一切皆有可能”商标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且其关联标识在先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