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立而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42738号“立而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6127号“立而美EASY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6024号“立美NEED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4年9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立而美”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立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柜台(台子);办公家具;窗帘环;家具门;画框边条;工作台;木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家具;柜台(台子);办公家具;窗帘环;家具门;画框边条;工作台;木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柜台(台子);办公家具;窗帘环;家具门;画框边条;工作台;木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