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优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32934号“喜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88854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17447号商标所有人提交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