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戏开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98016号“GAMEON THEM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34990号“gameon及图”商标、第13882928号“9GAME.CN及图”商标、第8334288号“9GAME.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等待撤销结果。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权利状态稳定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