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住友化学园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6044号“GARDEN D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58438号商标、第56044141号商标、第57324173号商标、第57331944号商标、第74626793号商标、第G815929号商标、第47398983号商标、第47398986号商标、第57318267号商标、第G785230号商标、第G785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GARDEN”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以及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