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VALENDNEE及图 68886997

阅读:134590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政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8886997号“VALENDN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政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8886997号“VALENDN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LENDNE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1278号“DIOR”,在先注册的第1632320号“DI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玫瑰油;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DIO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去渍剂;空气芳香剂”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6997号“VALENDN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VALENDNEE及图 688869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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