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六根512***********0919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61817号“根兴建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2107号“根兴”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