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NKINTATUKKU ARNO LATVUS OY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3774号“Hanki 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0540号“Hank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