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7316号“智谱AI开放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33576号、第25364330号、第80719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官网截图、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校准(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现为在校准(测量)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