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74932号“Vapor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2、已有“VAPOR TEC”等商标在第7类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Vapor”和“Flow”组合而成,可译为“水汽流动”,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蒸汽清洁器械等商品上,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