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F FRIEDRICHSHAFEN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8208号“KELSEY-HAY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553号“KELSEY-HA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