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可普力马能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4359号“ecoce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8856号图形商标、第12956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无固定含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相关释义、在先案件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甘油、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相关公众从整体表现形式上来看,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eco”与“cerine”及图形构成,其“eco”可译为:生态的,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