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思开海力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5029号“海力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游戏机;秋千;玩具;拼图玩具;棋;射箭用器具;(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0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游戏机;秋千;玩具;拼图玩具;棋;射箭用器具;(冰刀)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申请复审,故我局针对其余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382号商标、第4516823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