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LA HERMANOS CERERIA, S.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449号“VILA HERMA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ORT VILA(维拉港)”作为瓦努阿图共和国的首都,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PORT VILA”与“VILA”在文字构成、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VILA”本身无含义,不指向任何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英文商号的显著认读部分,其中“VILA”是申请人的家族名,而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多件包含“VILA”的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理标准,本案申请商标同样应当获准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网络搜索截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VILA”指向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另,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审查受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提交情况等多种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