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景(郑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河南牧宝车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7539号“车立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高景(郑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8487号“车利美CLM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