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蓝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静
委托代理人:泰安名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14320050号“蓝净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显著特征,构成“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等行为。争议商标产品上的使用方式与注册形式差异较大,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规范,无“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申请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身份证明文件;2、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3、相关聊天记录;4、争议商标的抖音、1688店铺及网页截图;5、部分出厂报告、实物照片及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案争议商标是由文字“蓝净净”及对应拼音“Lanjingjing”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对此并无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