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蕞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冬冬
委托代理人:宁海县正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13296192号“青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7件商标,其除抢注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超恒速”、“强耐”等大量商标,其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自然人名义对商标的正常的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标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文字属于不规范字体,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合法合理,没有任何不正当手段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且实际使用时并未造成任何关于认知方面的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信息及商标许可使用备案;2、淘宝网销售截图和荣誉证书;3、和解协议;4、聊天记录及商标信息;5、相关商标注册列表;6、争议商标被提起的无效、撤销证明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胶溶剂;脱胶制剂(分离)”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其指定使用的“水软化剂”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年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对此并无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申请人仅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