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新孟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12351号“早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词汇,并非日常用语,是申请人智力成果的体现,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申请商标系出于真实经营使用的需要。在先已有类似名称商标注册成功,该类型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美团及饿了么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