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9728号《关于第55922151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6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7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在上述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955106号、第21407601号、第52883823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复审之时已被驳回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