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22151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PO 55922151

阅读:105143 2025-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9728号《关于第55922151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6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9728号《关于第55922151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6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7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在上述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955106号、第21407601号、第52883823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复审之时已被驳回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5922151号“OP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PO 559221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6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