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干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79914号“丸子总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27588号“丸子总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3161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丸子总动员”系纯中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