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知讯网络科技(义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8002号“十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7769号、第67351807号、第19821406号、第21267549号、第75447666号、第16349578号、第182107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尺(量器);防辐射用服装;工人用防护面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六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0月6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三、六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5年9月20日第1952期、2025年8月27日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尺(量器);防辐射用服装;工人用防护面罩”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温度指示计;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