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2244号“智权智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4337号“智尚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