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帝龙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12730号“STEAM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合同、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EAMTEC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