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54188号“世代同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代同堂 79254188

阅读:77760 2025-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茅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4188号“世代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1088号“世代同堂”商标、第75716366号“世代同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

  申请人:贵州茅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4188号“世代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1088号“世代同堂”商标、第75716366号“世代同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当中,被许可人即是本案的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和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待引证商标二权利失效后,引证商标一办理注销手续,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5]第0000237209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世代同堂”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就“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和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待引证商标二权利失效后,引证商标一办理注销手续”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拥有引证商标一独占许可授权仅可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仍享有在先权利,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9254188号“世代同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代同堂 792541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1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