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能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5494号“本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88882号商标已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27日第1917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上。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