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阳智高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40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871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截图、网络销售截图及评价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玩具;棋类游戏;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南阳智高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240433号第28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对第28类商品市场的了解及询问,复审商标在过去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上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NFL中文官方网站网页首页及新奥尔良圣徒队介绍;
2、公证证明;
3、NFL官方购物商城商品销售信息截图;
4、亚马逊网站部分商品销售信息及用户评论截图;
5、天猫国际NFL海外旗舰店商品销售信息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形式),经审查,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能作为在指定三年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被申请人于指定三年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过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网页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0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长毛绒玩具;玩偶;高尔夫球器材;保龄球设备和器械;橄榄球;风标(玩具);玩具车;运动用球;卡通人物玩具;迷你玩具头盔;射箭用器;棋类游戏;纸牌;豆袋玩具”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所有,商标专用权有限期限至2031年02月27日。
2、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1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8月01日至2024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3、4、5,虽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但缺乏有效的销售证据予以佐证其销售情况,且相关消费者评论发布地址均未显示中国。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