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普基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迪誉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70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国际注册第1159416号“PUKY”商标、第28240766号“PU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PUCK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59416号、在先注册的第28240766号“PUK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汽车模型;直排轮滑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拼插玩具;积木(玩具);体育活动器械”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59983号“PUCKY”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拼插玩具;积木(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二并未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已经长时间使用,形成稳定的秩序和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被异议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的“PUCKY”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商业需要而作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PUCKY”部分产品图片及销售情况、在先案例、原异议人“PUKY”的品牌使用情况、申请人“PUCKY”介绍及部分主题展、“毕奇PUCKY”部分荣誉情况及作品登记证书、“毕奇PUCKY”销售情况及授权协议、媒体报道等。
原异议人在复审中的意见与在异议审理阶段主张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决定异议理由部分成立,被异议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拼插玩具;积木(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汽车模型、玩具模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原异议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异议决定、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等,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字母组合“PUCKY”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及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玩具车、雪橇(运动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游戏器具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