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89964号“京怡喜”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京怡喜 72889964

阅读:114091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周小冬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1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8716115号“京…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周小冬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1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8716115号“京喜”商标、第40233617号“京喜”商标、第48141984号“京喜及图”商标、第64273688号“京小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基于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形。三、原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介;

  2、企业所获荣誉证书;

  3、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证据;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原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京怡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16115号“京喜”、第48141984号“京喜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89964号“京怡喜”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2889964号“京怡喜”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京怡喜 728899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0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