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衣品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匚(深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1764018号“IMOD DO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多米idomii”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20144号“idomii”商标、第38917371号“IDOO MEE”商标、第9120157号“爱多米idomii”商标、第9109476号“爱多米idomi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年度报告;申请人及海澜之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商标授权书;名称变更文件;实体照片;采购合同、发票;品牌加盟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门店明细清单;“爱多米 IDOMII”品牌代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11月7日第1910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