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祥之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5897号“祥云游社 XYIGAM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29179号“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防尘眼镜、冰川眼镜、防眩光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眼镜盒、光学眼镜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910号“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仅在电开关、配电箱(电)、低压电源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3407号“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12688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952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2933号“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09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