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悦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34154号“花纤妮huaxian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7205014号“花纤妮huaxia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