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简单男人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简单男人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斐矛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005650号“JDN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NR”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鱼”等、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第33类“白酒;果酒”等、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41类“筹划聚会;娱乐服务”等、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02325号“JD”、第36470155号“JDN”、第22244658号“JD VR”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的“京东”、“JD”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翻译、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域名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05650号“JDN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