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吴地天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吴地天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010789号“不二家赣湘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赣湘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10789号“不二家赣湘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