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富泰印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广东富泰印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285727号“恺樾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恺樾印象”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660号、第7511341号“凯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凯悦”通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恺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85727号“恺樾印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