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宇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78315号“YUXIN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8315号“YUXIN XIAOCHU CUISINE ESTABLISHED199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双方商标档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范围、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均为“YUXIN”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帽子、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的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