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琪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141991号“良木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15474号“良木礼”商标、第32643604号“良木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茶”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