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交通集团兴泰建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08829号“交通兴泰建工 TRANSPROTATION XINGT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5105号商标在整体构成、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