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00535号“超级外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7336号“超级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侵犯。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超级外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侵犯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