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朴硕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64394号“灸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针对申请人主打肩颈腰腿养护服务品牌形象特点的强调,与申请人主打健康养护医疗服务内容紧密相关,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灸娃”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