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拜耳德 66019140

阅读:74581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米德拜耳(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米德拜耳(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6019140号“拜耳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米德拜耳(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米德拜耳(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6019140号“拜耳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拜耳德”指定使用第9类“计数器;装饰磁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1425号“拜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影摄影机;教学仪器”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先注册的“拜耳”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文字“拜耳”,未形成明显区分,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19140号“拜耳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拜耳德 660191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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