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67973号“夸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夸夸 75967973

阅读:89017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好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2日对第75967973号“夸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淘宝”“特步”“豆包”等知名商标近似,且…

  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好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2日对第75967973号“夸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淘宝”“特步”“豆包”等知名商标近似,且商标数量众多,已超过正常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从事域名交易服务,其出于倒卖牟利的意图,囤积注册了大量域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其他知名品牌详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书;被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以自己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的,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是一家多元发展的综合性互联网型公司和实体公司,业务领域遍及多个行业,旗下拥有众多独立的品牌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没有一件转存记录,可见被申请人没有出售商标的行为。申请人理由书中没有对本案争议商标进行阐述,均是对其他商标的举证。本案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经撤三维持的决定书;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转让商标的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针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夸夸”品牌网站的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行政裁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4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依据现有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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