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工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35670号“长沙工业学院 CHANGSH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8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