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435190号“未来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居 81435190

阅读:26483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遍宇未来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加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35190号“未来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4673号“千菌方 未来中医健康城”商标、第9889835号“未来宜居酒店 WEILAI …

  申请人:南京遍宇未来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加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35190号“未来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4673号“千菌方 未来中医健康城”商标、第9889835号“未来宜居酒店 WEILAI ENJOY HOME”商标、第29085248号“未来广场”商标、第5630953号“未来假日酒店;FUTURE HOLIDAY HOTEL”商标、第33290760号“未来的茶”商标、第28227967号“未来优鲜”商标、第31429854号“未来严选”商标、第39545600号“未来社”商标、第31430248号“未来精选”商标、第74344971号“未来大酒店FUTURE HOTEL”商标、第31449539号“未来鲜生”商标、第18868866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8714473号“未来科技城”商标、第79344924号“FUTURE HOME 未来居”商标、第75434656号“HOTEL 未来美宿”商标、第79952550号“I 未来科学+ FUTURE SCIENCE”商标、第25651541号“未来 光音里 FUTURE BAR”商标、第23155202号“未来中医健康城”商标、第36478806号“未来仙居”商标、第78044548号“未来侣居”商标、第79288617号“未来健康”商标、第36802683号“未来村居”商标、第16433509号“未来诊所”商标、第20672052号“未来病理”商标、第19363404号“未来电商谷”商标、第12984199号“未来屋”商标、第15061789号“未来屋”商标、第29085247号“未来广场”商标、第81160574号“未来演奏家”商标、第15594816号“未来电影商店”商标、第79968379号“未来社”商标、第79984147号“未来社 HOUSE”商标、第80232742号“未来脉象”商标、第80929253号“未来茶研所”商标、第75374616号“未来营地”商标、第29870787号“末来”商标、第35674072号“末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的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设计理念、表达含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平台认证信息、宣传资料、购销合同及发票、展会活动、公司手册印刷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十一处于驳回复审中。

  2、引证商标十、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二至三十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二至三十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四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二至三十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三、十七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八、三十、三十六、三十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十二、三十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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