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30539号“寺寄福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寺寄福缘”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寺寄福缘”与佛教用语近似,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