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146756号“中泰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86751号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后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